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10號
TNDV,106,司促,3910,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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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馬森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46│馬森聖  │自民國95年0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175元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48│馬森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742元  │     │2月2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89│馬森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219元  │     │2月18日起  │      │.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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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