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馬森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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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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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6│馬森聖 │自民國95年0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175元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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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48│馬森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742元 │ │2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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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89│馬森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219元 │ │2月18日起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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