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
債 權 人 林靜女
債 務 人 蔡財教
債 務 人 方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其清運費用由,請求債
務人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金額及各自民國105年2月10 日及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 債權人並未提出本件債務定有清償期日或債務人業已收受其 催告之證明文件。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本件可得請求之遲 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 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