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陳亮吉
債 權 人 陳賴錦月
非訟代理人 張柏涵律師
債 務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陳暖暖
一、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陳暖暖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債
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債務人陳暖暖部分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
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佰玖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開第一項至第四項中任一項債務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
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六、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
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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