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4號
TNDV,106,司促,1534,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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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陽行龍陽子佳陽桐櫻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劉董素華借款未還且已死亡為由, 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陽行龍陽子佳陽桐櫻核發支付 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陽 行龍、陽子佳陽桐櫻均非第三人劉董素華之直系血親,債 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渠等為第三人劉董素華之繼承人 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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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