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恢復僱主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3號
TNDV,106,勞訴,13,201703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鄭秋蓮
被   告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主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