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郭政原
郭冠良
郭宸芸
郭品均
陳金本(即陳文芳繼承人)
陳高山(即陳文芳繼承人)
陳建興(即陳文芳繼承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莊濬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政原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