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號
TNDV,105,重訴,19,2017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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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張英賢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原   告 賴肇章
      蘇邦彥
      謝清文
      蕭欽濱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振忠
原   告 林建成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灯寶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送達代收人 葉紹明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薛靜穗
送達代收人 潘彥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送達代收人 李庭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振忠」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振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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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