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11號
TNDV,105,醫,11,2017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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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福仁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牧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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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