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35號
TNDV,105,訴,2135,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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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   告 梁春義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翔(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 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 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法清算為前提,亦即清算人 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 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 ,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 一切行為之權。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該院於102年1月25日准予核 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 第211號及101年度司司第337號等卷宗審閱無訛,然依原告 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19) 及同段72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 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告仍為系爭房地抵押權人,顯見 被告公司之財產並未清算完畢,其法人格仍存續,是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並以被告公司之清算人胡裕翔為法定代理人, 於法即無不合。及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有被告設 定系爭抵押權,然原告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相關資料均無所獲,故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並不存在。又被告公司已清算完結,但還是有當事人能 力,茲提供最高法院104年台上2024號判決供參,請求本件 送達予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其所有,且於88年間設定抵押權予 被告,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乙節,已據提出相符 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供核。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應可採信。
㈡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 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故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 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最高法院83年 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就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已如前述,且依土地登記謄本 所載存續期間至91年4月6日止,以及被告業經解散清算,將 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故依據首揭說明及抵押權之從屬性 ,系爭抵押權亦不能單獨存在,則應准許系爭抵押權之抵押 人即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㈢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外,兩造並 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50元,及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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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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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地號│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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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永康區 │永強段│608 │ 建 │7008.7│19/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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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 物 坐 落(門牌號碼) │房屋│建物面│權利範圍 │
│ ├───┬────┬───┬──┤層數│積(平│ │
│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建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 │永強段│725 │4層 │55.05 │全部 │
├──┼───┴────┴───┴──┴──┴───┴─────┤
│ │共有部分:永強段761建號(權利範圍213/10000) │
│ │ 永強段762建號(權利範圍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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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抵押權設定情形: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8年永字第003031號 │
│ │2.登記日期:民國88年2月10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85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2月6日起至民國9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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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