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聲字,90年度,15號
PDEV,90,斗聲,15,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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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送達代收人 莊隆進
  相 對 人 甲○○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壽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七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八七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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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