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68號
TNDV,105,訴,2068,2017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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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上 訴 人 蔡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美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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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