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62號
TNDV,105,訴,1862,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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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仁琪
被   告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山
訴訟代理人 許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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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