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85號
TNDV,105,訴,1285,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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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茂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冠霖律師
      何宥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
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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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