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茂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冠霖律師
何宥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
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