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79號
TNDV,105,訴,1279,2017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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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周志瑋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周福德
      周俊生
      周曉玲
      周金柳
      周玉崑
      周榮春
      周志鴻
被上訴 人 莊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告乙紙附卷 可查。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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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