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志臣
被 告 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海寶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六日所簽發,由被告甲○○、乙○○背書,九十年七月十日到期,票據號碼 GC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零七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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