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31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鍾旭汶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被 告 許淑惠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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