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47號
TNDV,105,司聲,747,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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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謝國隆
相 對 人 王元璧
      王立德
      王立信
      王立義
      王立誠
      王立孝
      王立平
      王立善
      王陵璧
      王紅璧
      周王蓮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3年 度南簡字第579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 字第2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及追加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 屬實。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地政規│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費 │ │ │
├──────┼────────┼────────┤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6,5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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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