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675號
TNDV,105,司聲,675,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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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施仁卿
相 對 人 姚兆江即姚錫浩之繼承人
      姚俊忠即姚錫浩之繼承人
      姚佩輝即姚錫浩之繼承人
      姚璇輝即姚錫浩之繼承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對於本院於民國45年7月31日就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溪南段510、510-1、511
地號等五筆土地之假扣押事件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姚錫浩前向本院聲請假扣 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施樹木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溪南段 510、510-1、511地號等五筆 土地,經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 45年7月31日收件以 法院 45浮函執孝字第17915號為假扣押登記;嗣該假扣押之 土地由聲請人於 77年4月12日辦理繼承登記在案。惟原債權 人姚錫浩業於73年11月30日歿,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等,有繼 承系統表、姚錫浩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等 附卷可按。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 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假扣押土地登 記謄本附卷可按,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關於本件假扣押 原因事實之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 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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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