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64號
TNDV,105,司執消債更,164,201703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債 務 人 林韋成即林江活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52元,並於第6期增加清 償保單解約金10,84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266,584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0,525元等情,有德昌一瓦斯有限公 司106年2月16日德昌一字第1060215001號函可資佐證,足認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女林○○( 101年出生)尚年幼,每月領有兒少 補助 1,969元,且債務人離婚時與前配偶協議獨自負擔長女 之扶養費等情,有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褓姆費收據等附 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費與褓姆費,核屬 適當,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 16,973元,未逾以106年度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合計16,813元 【計算式: 11,448+(7,334-1,969) =16,813】,僅能維持 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意第 6期增加清 償保單解約金10,84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尚餘10 ,840元等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3月6日全 球壽(客)字第1060306009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附卷足憑,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0,840元。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23,883元,而債務人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83,592元【以105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1,448元及受扶養人免稅額7,083 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1,448+ (7,083-1,969)〉×24= 383,592】,扣除後剩餘140,291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 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66,58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 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6年2月22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 見略以債務人於無法清償欠款僅繳交最低金額之方式攤還時 ,已明知經濟狀況有困難,猶仍持續消費,致累積債務;且



其正值壯年,於經濟困窘下,應再加收入,以提高還款成數 ,否則無異使有清償能力者,不思盡力償債,實難謂公允, 無法同意更生方案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 惟查:
㈠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第 142條:「法院 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均係規定於第 3章「清算 」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 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 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 要件為判斷。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㈡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已盡力清償,依消債條 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以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加以認定 。收入狀況係以其現時可明白確定及可預期收入為準,「應 有之清償能力認定」與「客觀收入認定」有別,該項規定係 有意排除能力認定,俾免實務上認定之困難,倘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者,即應以裁定認可。債務人是否 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有 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 ,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 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再者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 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 所能控制,遑論其往往因債務問題而謀職困難。參以債務人 之投保薪資狀況,僅於104年以後有到達 20,000元,有其勞 保投保資料在卷可參,則債務人長期處於低薪狀況甚明,並 無惡意不提高收入之情事,尚難僅憑債務人正值壯年,即推 斷債務人可謀求更高收入而不為。是債權人之主張,核無足 採。
㈢再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每月支出並未逾以最低生活標準與免稅額核算之數 額,生活程度已較一般人更加撙節,且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 更生方案,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 ,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 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 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 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云云,自 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552元。 │
│ ②保單解約金(第6期):清償新臺幣10,84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 │
│ 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244,867 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66,584元。 │
│4、清償成數:11.8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保單解約金│ │
├──┼────┼─────┼────┼────┼─────┼──────┤
│ 一 │兆豐國際│ 190,270 │ 8.48%│ 301 │ 919 │ 22,591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二 │玉山商業│ 136,910 │ 6.1% │ 217 │ 661 │ 16,285 │
│ │銀行 │ │ │ │ │ │
├──┼────┼─────┼────┼────┼─────┼──────┤
│ 三 │中國信託│ 295,917 │ 13.18%│ 468 │ 1,429 │ 35,125 │
│ │商業銀行│ │ │ │ │ │
├──┼────┼─────┼────┼────┼─────┼──────┤
│ 四 │萬榮行銷│ 505,979 │ 22.54%│ 801 │ 2,443 │ 60,115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滙誠第一│ 427,346 │ 19.04%│ 676 │ 2,064 │ 50,736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尚億資產│ 568,243 │ 25.31%│ 899 │ 2,744 │ 67,472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元大國際│ 71,426 │ 3.18%│ 113 │ 345 │ 8,481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八 │亞太電信│ 16,452 │ 0.73%│ 26 │ 79 │ 1,951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滙誠第二│ 28,341 │ 1.26%│ 45 │ 136 │ 3,376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 │聖文森商│ 3,983 │ 0.18%│ 6 │ 20 │ 452 │
│ │榮昇資產│ │ │ │ │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分公│ │ │ │ │ │
│ │司 │ │ │ │ │ │
├──┴────┼─────┼────┼────┼─────┼──────┤
│ 合 計 │2,244,867 │ 100﹪ │ 3,552 │ 10,840 │ 266,58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