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王子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王文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陳文瑜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周信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高柏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送達代收人 吳志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林雅晴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陳嘉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陳嘉君
債 權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乃瑋
送達代收人 陳嘉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7,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9,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28,000元,本院審酌下
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1,250元(已包含年終紅包 3,000元 )等情,有昭盈交通有限公司 106年3月1日回覆函可資佐證 ,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王○○(88年出生)、長女王○○(93年出生 )、次女王○○(96年出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 ;而債務人與配偶名下均無自用住宅,每月租金13,500元, 已協調由配偶負擔等情,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 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費,核屬適當,無 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14,250元,未逾以 106年度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合計22,449元 【計算式:11,448+( 7,334×3÷2) = 22,449】,僅能維持 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且考量長子完成大學 學業後,可提高清償金額至 9,00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 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等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106年3月6日陳報狀、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年3月1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2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60000764號函、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年3 月14日友邦保行字第 1061086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附卷足憑,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04,000元,而債務人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529,740元【以105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1,448元及受扶養人免稅額7,083 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1,448+( 7,083×3÷2)〉×24= 529,740】,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 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28,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 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6年3月14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 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因浪費而致累積龐大債務,再藉更 生程序規避償債之責;債務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25年之 工作年限,正值青壯時期,應再尋求收入更高之工作,而非
以低薪逃避債務;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未兼 顧債權人之權益,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 卷可憑。惟查:
㈠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第 142條:「法院 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均係規定於第 3章「清算 」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 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 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 要件為判斷。故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㈡復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 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 8年之 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 之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數十餘年,而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為 6年,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至其無法 負擔之程度,造成其無法恢復經濟生活。則債權人之主張, 核無足採。
㈢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已盡力清償,依消債條 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以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加以認定 。收入狀況係以其現時可明白確定及可預期收入為準,「應 有之清償能力認定」與「客觀收入認定」有別,該項規定係 有意排除能力認定,俾免實務上認定之困難,倘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者,即應以裁定認可。債務人是否 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有 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 ,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 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再者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 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 所能控制,遑論其往往因債務問題而謀職困難。參以債務人 之投保薪資狀況,僅於加入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後99 年 8月13日投保薪資為21,000元,有其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 憑,可知債務人長期處於低薪狀況,並無惡意不提高收入之 情事甚明,尚難僅憑債務人正值壯年,即推斷債務人可謀求 更高收入而不為,至於兼職非現實可確定之客觀收入,更難
確保可長期支撐還款金額。債權人之指摘,顯無理由。 ㈣末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每月支出並未逾以最低生活標準與免稅額核算之數 額,已將大部分家庭生活支出或扶養費由配偶負擔,生活程 度已較一般人更加撙節,且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 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依法應認 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 迫其日常生活,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 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 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 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是而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云云,自屬無據。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72期)。 │
│ ①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000元。 │
│ ②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00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 │
│ 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751,278 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28,000元。 │
│4、清償成數:6.8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60期│第61-72期 │ │
├──┼────┼─────┼────┼────┼─────┼──────┤
│ 一 │台北富邦│ 635,137 │ 8.19% │ 573 │ 737 │ 43,224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二 │國泰世華│ 741,058 │ 9.56% │ 669 │ 860 │ 50,460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兆豐國際│ 273,358 │ 3.53% │ 247 │ 318 │ 18,636 │
│ │商業銀行│ │ │ │ │ │
├──┼────┼─────┼────┼────┼─────┼──────┤
│ 四 │甲○(台│ 466,521 │ 6.02% │ 421 │ 542 │ 31,764 │
│ │灣)商業│ │ │ │ │ │
│ │銀行 │ │ │ │ │ │
├──┼────┼─────┼────┼────┼─────┼──────┤
│ 五 │聯邦商業│ 315,639 │ 4.07% │ 285 │ 366 │ 21,492 │
│ │銀行 │ │ │ │ │ │
├──┼────┼─────┼────┼────┼─────┼──────┤
│ 六 │玉山商業│ 22,511 │ 0.29% │ 20 │ 27 │ 1,524 │
│ │銀行 │ │ │ │ │ │
├──┼────┼─────┼────┼────┼─────┼──────┤
│ 七 │乙○(台 │ 501,231 │ 6.47% │ 453 │ 582 │ 34,164 │
│ │灣)商業 │ │ │ │ │ │
│ │銀行 │ │ │ │ │ │
├──┼────┼─────┼────┼────┼─────┼──────┤
│ 八 │台新國際│ 633,400 │ 8.17% │ 572 │ 735 │ 43,140 │
│ │商業銀行│ │ │ │ │ │
├──┼────┼─────┼────┼────┼─────┼──────┤
│ 九 │安泰商業│ 927,645 │ 11.97% │ 838 │ 1,077 │ 63,204 │
│ │銀行 │ │ │ │ │ │
├──┼────┼─────┼────┼────┼─────┼──────┤
│ 十 │中國信託│ 894,070 │ 11.53% │ 807 │ 1,038 │ 60,876 │
│ │商業銀行│ │ │ │ │ │
├──┼────┼─────┼────┼────┼─────┼──────┤
│十一│摩根聯邦│ 75,916 │ 0.98% │ 69 │ 89 │ 5,208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二│萬榮行銷│ 583,148 │ 7.52% │ 526 │ 677 │ 39,684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新光行銷│ 325,989 │ 4.21% │ 295 │ 379 │ 22,248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四│富邦資產│ 533,104 │ 6.88% │ 482 │ 619 │ 36,348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五│滙誠第二│ 254,554 │ 3.28% │ 230 │ 295 │ 17,340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六│遠東國際│ 516,122 │ 6.66% │ 466 │ 599 │ 35,148 │
│ │商業銀行│ │ │ │ │ │
├──┼────┼─────┼────┼────┼─────┼──────┤
│十七│滙誠第一│ 22,069 │ 0.28% │ 20 │ 26 │ 1,512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八│聯盛財信│ 29,806│ 0.38% │ 27 │ 34 │ 2,028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 7,751,278│ 100﹪ │ 7,000 │ 9,000 │ 528,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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