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9號
TNDV,104,訴,189,2017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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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恩綺即婕揚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寶如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53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
2,390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68,8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
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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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