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完全
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狀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8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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