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31號
TNDV,104,訴,1531,201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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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頂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 8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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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