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31號
TNDV,104,訴,1531,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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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安勝
      胡萌垣
      陳南宇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黃俊璋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玖伍角,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970元,嗣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 期日提出準備㈠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233,970元,惟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確認計算有誤,減縮請求金額為4,209,97 0元,原告前後所為之變更,僅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事實概述及請求權基礎:
⒈訴外人美商Polaris Industries Inc.(下稱北極星公司) 於民國102年間,透過訴外人詮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詮鈞 公司),向原告公司(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11頁公司登記公 示查詢資料)訂購汽車組件「KNUCKLE」(即汽車前輪轉向 節臂,分左臂LH及右臂RH,下稱羊角臂),因原告公司無鑄 造鋁合金元件之生產線,遂再轉向被告公司(參見本案第一 宗卷第12頁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採購羊角臂毛胚(參見 本案第一宗卷第13至24頁原證1之原告向被告採購之採購單 、第194頁原證23之兩造間之報價單),原告自行精加工後 再交貨予北極星公司。
⒉被告實際交貨數量為2,670件,惟於103年8月間北極星公司 抽驗發現該等羊角臂有嚴重瑕疵,詮鈞公司、北極星公司遂 與原告討論解決方案,參照詮鈞公司103年8月19日電子郵件 及附檔圖(本案第一宗卷第25至31頁原證2)內容(摘錄) :「北極星周末試車大約12500MILES發生兩個knuckle一個 斷裂一個巨大磨損,請見附檔圖…客人會盡快安排到將頂再 次稽核,必須看到全部的流程!…」,同日稍晚,詮鈞公司 再次發出電子郵件(本案第一宗卷第32至34頁原證3,包含 附圖及會議紀錄各1紙。):「起因及問題點⒈北極星實車 測試共9台,發生斷裂情形及裂痕產生,1pcs在乘客座測試 到13,500miles發生斷裂,1pcs在駕駛座於16,000miles發生 斷裂,其餘在測試到12,500miles全部都有裂痕產生。⒉另 於工件上有三道明顯凹痕,其產生原因,待確認(請附檔照 片),請正道在出貨前需確認外觀的完整性…」。嗣後為此 羊角臂重大瑕疵問題,詮鈞公司陸續於同年8月20日、8月24 日、8月26日、8月28日以電子郵件(本案第一宗卷第35至40 頁原證4至原證7)與原告商討解決方案。
⒊為交付合格之羊角臂予北極星公司,原告祇得向其他廠商即 天承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承鍛造公司)另行採購羊角 臂毛胚(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41至48頁原證8之零件採購基 本合約、第49至57頁原證9之原告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之採 購單、第117頁原證17之採購合約、第118頁原證18之天承鍛 造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空運方式緊急將重新製作 之羊角臂交貨予北極星公司。
⒋因被告生產之羊角臂有重大瑕疵,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與被 告多次協議賠償事宜,惟被告始終不願負擔賠償責任,原告 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 即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明細如下:
⒈空運貨物運費及稅金:1,674,180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 66至86頁原證12)。
⑴103年10月27日運費1,298,649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66頁 統一發票、第8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⑵103年11月05日運費183,544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69頁統 一發票、第84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⑶103年11月20日運費84,484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80頁統 一發票、第85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⑷103年11月26日稅金44,482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71頁收 據、第8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⑸103年11月26日稅金20,453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74頁收 據、第8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⑹103年11月26日稅金36,616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77頁收 據、第8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⑺103年11月28日稅金5,951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81頁收據 、第8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 上開4筆稅金合計107,502元(44,482+20,453+36,616+5, 951=107,502),即為本案卷第86頁單據之付款金額。前揭 3筆運費及4筆稅金合計1,674,180元。 ⒉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羊角臂毛胚之費用1,541,925元。 ⑴補做羊角臂(左)之費用:1,335件×550元×(1+5%營業 稅)=770,962.5元。本案卷第87頁詮鈞公司索賠電子郵件 及文件證明1,335件。本案第一宗卷第118頁天承鍛造公司開 立之統一發票:103年9月25日計1,152件,103年10月18日計 183件,合計1,335件。另單價560元中,有10元係另委外噴 砂費用,故僅以550元計。
⑵補做羊角臂(右)之費用:1,335件×550元×(1+5%營業 稅)=770,962.5元。本案卷第87頁詮鈞公司索賠電子郵件 及文件證明1,335件。本案第一宗卷第118頁天承鍛造公司開 立之統一發票:103年9月25日計1,034件,103年10月18日計 301件,合計1,335件。另單價560元中,有10元係另委外噴 砂費用,故僅以550元計。以上共2,670件,合計1,541,925 元。
⒊新模具費504,000元:總價120萬元,原告負擔其中40%即48 萬元,加計5%營業稅之數額24,000元,原告實際上負擔504, 000元。亦即原告與詮鈞公司共同負擔819,000元(含稅), 由原告先給付,再由原告向詮鈞公司請款315,000元(含稅 )並開立發票予詮鈞公司,是以原告負擔之部分即為819,00 0-315,000=504,000元(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114頁原證14



及第115頁原證15之發票)。
⒋遭客戶求償489,865元:北極星公司向詮鈞公司求償96,093. 3美元,以匯率1比30計算,為2,882,799元,詮鈞公司再對 原告求償,但因原告對詮鈞公司尚有2,392,934元貨款尚未 請求,抵銷後原告應給付詮鈞公司489,865元。本案第一宗 卷第87頁原證13詮鈞公司索賠電子郵件及文件可證明原告確 實被求償96,093.3美元。
⒌以上,原告總計求償金額為4,209,970元。 ㈢請求賠償理由:
⒈按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 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5 號民事裁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
⒉原告向被告採購之羊角臂,係用於汽車前輪轉向系統,為保 障駕駛及乘客安全,其自應具備相當之強度及耐用性,若羊 角臂強度不足有相當斷裂之可能,致生危險於駕駛及乘客者 ,即應認為該羊角臂不具備一般之品質,並認為出賣人之給 付有違羊角臂採購契約之本旨。
⒊被告交付之2,670件羊角臂,經北極星公司抽樣測試,確有 發生斷裂、裂痕之情形如本案第一宗卷第25至34頁詮鈞公司 103年8月19日2次電子郵件及附檔圖。原告受詮鈞公司通知 後,即對被告生產之羊角臂,抽樣委託訴外人金屬工業研究 發展中心(下稱金研中心)進行檢驗,金研中心於103年11 月13日作成射線檢測及液滲檢測報告(本案第一宗卷第58至 62頁原證10)、103年11月24日作成巨觀流線測試報告(本 案第一宗卷第63至65頁原證11),測試結果為「樣品POLARI S羊角臂LH巨觀流線如照片一與照片二所示,由照片二可知 樣品局部有鍛造裂痕生成,此裂痕經使用會成長而造成樣品 破壞。樣品POLARIS羊角臂RH巨觀流線如照片三與照片四所 示,由照片四可知樣品局部有鍛造裂痕生成,此裂痕經使用 會成長而造成樣品破壞。」,是以被告供應之羊角臂確實有 該等瑕疵存在,洵堪認定。
⒋被告供應之2,670件羊角臂,雖非全部均進行檢驗,惟送驗 之樣品確有裂痕,該裂痕會造成樣品破壞,有此等危害汽車 駕駛、乘客安全之重大瑕疵存在,作為汽車製造商之北極星 公司,要求原告全部重做,乃屬商業上之必然情形,是以原 告被北極星公司、詮鈞公司求償,以及將2,670件羊角臂全 部另行向訴外人天承鍛造公司採購所生之費用及加工,併重 行運輸羊角臂之運費,與該等羊角臂之瑕疵存在間,即具有



因果關係。
⒌原告為此產生之4,209,970元損害,有下列證據可稽: ⑴原告與天承鍛造公司間零件採購基本合約(本案第一宗卷第 41至48頁)及原告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之採購單(本案第一 宗卷第49至57頁)。
⑵重行交貨支付空運運費之單據及銀行交易明細(本案第一宗 卷第66至86頁)。
⑶詮鈞公司索賠電子郵件及文件(本案第一宗卷第87頁原證13 )。
㈣陳報相關事項:
⒈兩造間之採購合約,係原告先用印發予被告,被告簽名後傳 真回傳,是以原告並無持有合約書正本,僅檢呈影本(本案 第一宗卷第117頁)。
⒉原告向被告採購之採購單(本案第一宗卷第13至24頁)合計 7,500件,係原告原先預定向被告採購之件數,惟因被告生 產之羊角臂遭客戶檢出有重大瑕疵不堪使用,故在交貨 2,670件後,原告即不再向被告採購,而改向天承鍛造公司 採購。原告對於被告主張共計交付羊角臂毛胚數量3,516件 之事實,有爭執,依原告的資料,數量應該是2,670件。依 被告提出之證物資料,交付予原告之毛胚數量,發票所載數 量合計為2,443件、銷貨單所載數量合計為2,856件、原告自 行製作之統計表,數量為3,516件(本案第一宗卷第172至 184頁),而本件原告主張之數量為2,670件,原告同意以 2,670件作為本件交付之數量。原告是以收到的不良品同等 數量向訴外人天承鍛造公司購買,並以購買之價金作為本件 損害賠償的部分。
⒊原告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之採購單(本案第一宗卷第49至57 頁)係原告改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之總量,惟並非全部均用 於填補被告製作之瑕疵品,係由採購之數量中另檢出2,670 件如本案第一宗卷第116頁原證16原告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 之羊角臂採購單(左右臂採購數量各為1,500件,合計3,000 件,其中2,670件係用於替換被告製作之羊角臂)。 ㈤對被告之答辯,陳述如下:
⒈原告雖有交付天承鍛造公司POLARIS羊角臂毛胚規格圖之副 本,惟其上並無天承鍛造公司之收件章。原告僅提供POLARI S羊角臂毛胚規格圖,並無提供模具設計施作圖,原告並非 模具之設計者。又原告委任陳安勝胡萌垣陳南宇等三人 為訴訟代理人,該三人分別於本件交易不同階段與被告接洽 ,故均有委任伊等出庭陳述事實之必要。並陳報系爭羊腳臂 生產流程表(本案第一宗卷第140頁)。且陳報原告自行加



工部分之作業流程表(本案卷第141頁POLARIS KNUCKLE羊腳 臂(LH/RH)生產加工作業流程,項目3以下),原告之加工 項目為:
⑴A基準面銑平、搪孔、鑽孔。
⑵E面銑平、鑽孔、攻牙。
⑶端面銑平及錐孔面銑平、C面銑平、鑽孔、鉸孔、攻牙。以 上加工工法均係於系爭羊腳臂毛胚表面施作,不影響結構, 被告自承系爭羊腳臂毛胚夾肉係因模具設計所致。 ⒉本件相關證物:
⑴兩造間之採購合約中所載「驗收方式:PPAP」其中PPAP的全 文是PRODUCTION PART APPROVAL PROCESS,意指對於零件在 整個開發過程中,需符合客戶要求的一個過程。又兩造間所 簽立之採購合約之目的係要被告依據原告所提供羊腳臂毛胚 圖生產羊腳臂,然後續如何開發模具係被告要負責之範圍, 原告根本無從干涉,此即為前開採購契約中未約明模具開發 製造等事項之原因。
⑵系爭羊腳臂有分左、右兩邊,依原證23(本案卷第194頁, 報價日期:102年5月18日。)之兩造間報價單所示,左邊羊 腳臂之模具費用為29萬元,一般來說報價單上會有編號。此 外,右邊羊腳臂之模具費用為145,000元,此有報價單(本 案第一宗卷第214頁)可稽。以上合計435,000元,含稅後為 456,750元(詳本案第一宗卷第204頁被證3之102年6、7月統 一發票3張)。
⑶被告提供之毛胚圖(本案第一宗卷第142至143頁原證19), 為毛胚訂製之過程中,被告提出其設計之毛胚圖,圖樣右下 角明確記載係被告提出。毛胚圖繪製程序,係原告先提供 POLA RIS製作之成品圖,交予被告繪製毛胚3D圖,再由原告 確認後發給被告(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124頁被告提出之原 告提供設計圖面)。
⑷被告製作之毛胚樣本(原告雖於本案第一宗卷第138頁書狀 註記參見原證20,惟查本案卷內並無原證20。):外觀上無 從觀察結構上有夾肉、裂痕之情形。
⑸被告製作之毛胚樣本(切開送驗樣本)(原告雖於本案第一 宗卷第138頁書狀註記參見原證21,惟查本案卷內並無原證 21。):由切面處可看到有夾肉、裂痕。由上揭⑷⑸此二證 據比對,可知原告收受被告製作之羊腳臂後,通常檢查無從 查知其內部結構有所瑕疵。待美國客戶POLARIS告知,才知 有此情形。
⑹被告支付予詮鈞公司489,865元之證明如下:關於詮鈞公司 向原告求償2,882,799元,詮鈞公司係以原告公司所開立之



發票(參見本案第一宗卷第159至166頁原證22之折讓證明單 及原告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就其所積欠被告之貨款2,392, 934元作折讓抵銷;至於剩餘求償金額489,865元(計算式: 2,882,799-2,392,934=489,865),詮鈞公司另用號碼為 CZ42992702之發票(詳本案第一宗卷第166頁背面)作折讓 。基上可見,被告確實已給付遭求償之金額489,865元。 ⒊原告對於被告開發製造之模具,並不具有指揮、監督關係。 ⑴由本案卷第124頁設計圖面可知原告提供之圖樣,均有用印 (圓形橡皮圖章),該印文有日期紀錄。又被告稱模具係由 原告設計云云,苟如此(原告否認之),被告理當持有原告 交付之模具設計圖,惟被告迄今未能提出而空言主張模具為 原告設計,洵無足取。另模具製作之階段,原告僅派員督促 進度,以避免生產進度落後導致原告對客戶違約,原告並無 就模具如何設計為具體指示。
⑵且依據證人劉昌典(即訴外人天承鍛造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證述(本案第一宗卷第198至200頁。劉昌典嗣後提出本案卷 第207頁原告公司所交付之圖說。)可知,原告並非模具之 設計者。
⑶又證人詹政憲於105年8月11日下午3時到庭證述:「(法官 :主要負責本件模具製造的人為何?)答:我們的副廠長黃 俊璋。」、「(法官:被告公司一般接受客戶訂購之後生產 之模具流程為何?)答:都是由我們公司自行將模具生產完 成。」、「(法官:本件羊角臂初胚模具生產過程中原告有 無進行任何指揮、監督、指示或修改?)答:他們有來看, 圖面確認之後就照圖面做,過程中有來催進度,但沒有指導 我們要如何做模具。」、「模具有繪圖,繪製完成之圖面有 經過對方客戶端(即原告公司)看過。該圖面為3D圖,無法 列印提供給法院,要透過一定的軟體才有辦法開啟看。3D圖 是我做的,我在做的過程中,會與模具師傅(即副廠長)討 論研究。」、「我們公司是依照我們自行設計的圖面(142 頁)來生產模具。」、「我的意思是,把圖面給他們看過之 後他們沒有說什麼」、「(法官:生產出模具主要是以何圖 面為依據?答:以我自己設計給客戶確認的3D圖來生產。」 、「(法官:證人所設計之3D圖與原告提供第二階段之3D零 件圖是否一樣?)答:不太一樣。不同的地方就是因為零件 需要原告加工,所以讓原告確定需要加工的地方是否可以加 工。」(本案第一宗卷第224至226頁)上開證人證述足以證 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開發製造之模具,並不具有指揮、監督 關係。
⑷參酌兩造不爭執事項第14點:訟爭羊角臂成品出現瑕疵之原



因,為被告開發設計完成之模具固有瑕疵所造成,又原告對 於被告開發製造之模具,並未為指揮、監督,則足證訟爭羊 角臂成品出現瑕疵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至為灼然。 ⒋兩造系爭採購契約應定性為單純之買賣契約: ⑴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345條第1項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工作物 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 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有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要旨可稽。另按所謂「製 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 ,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 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應定性 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 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 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 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 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 關係中,材料究應由何方當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 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 承攬人自備。是工程合約究為「承攬契約」抑或「製造物供 給契約」,關鍵應在於「是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而定,至 材料由何人提供,並非承攬定性之必然要件(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裁判參照)。 準此,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 轉,即適用有關買賣之規定;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 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 為買賣之一種(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及99年度台 上字第170號裁判參照)。
⑵依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採購合約內容,約明「甲方向乙方「 訂購」貨品,經雙方議定「買賣」條件如下,合約中亦明訂 「交貨地點」、「付款辦法」驗收合格月結90天匯款、「驗 收方式」、「貨品驗收」:1.所售貨品必須如期交貨、2.所 交貨品必須完好與規範約定相符、3.瑕疵貨品應立即取回並 調換交齊、「逾期違約」:應依契約規定之交貨日期交貨, 否則繳納違約金、「解約辦法」:1.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逾 期至十天甲方得解除本契約、3.解約違約金按未交貨品貨款 金額賠款、「保證責任」:乙方履行本契約各項條件,如乙



方不履行或因逾期交貨或品質不良以致甲方生產停頓時,乙 方願負責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即照甲方所產生全數費用 全額賠償…等各該條項以觀,系爭採購契約幾近全在載明「 交貨」之旨,然對「工作物之如何完成(勞務之給付)」並 無任何明文約定,可知兩造系爭合約完全側重在「工作物財 產權的移轉」,而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亳無著 墨,遑論側重;且觀以原告向被告之採購單(原證1)內容, 均載明系爭貨品之品名、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日等 ,亦可知兩造合約僅著重在「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至被 告雖依原告提供Polaris羊角臂毛胚規格圖指示,開模製作 生產系爭羊角臂毛胚,惟兩造就羊角臂毛胚之交易並非一時 之事,而係持續性地訂購下單、製作出貨之交易型態,並參 諸國際貿易乃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跨國(區域)商品買賣 活動,原告就系爭羊角臂毛胚雖有特定之規格要求,惟屬規 格化量產模式之交易,亦即原告所重視者,應為該種特定規 格羊角臂毛胚所有權之取得,而非被告係以何種方式製作? 亦非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基於解釋契約,固須 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 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 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 。又民法第98條規定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 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 、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 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 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0286號裁判參照)。依上說明,探 求兩造之真意應係「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則原告主張系 爭合約定性應屬單純之買賣契約,應屬有據,合先陳明。 ⑶被告提出之法院判決,均係針對承攬關係。且兩造間之採購 合約載明「…經雙方議定買賣條件如下:…」,顯然兩造間 之契約為買賣契約。又民法第365條第1項僅就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價金為時效限制,並非如民法第514條包括損害賠償 請求權,是以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第1項之 請求權時效,在買賣契約中自不能比附援引該等判決見解而 主張適用瑕疵擔保短期時效之規定。
⒌原告因模具瑕疵而生損害,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應有理由。
⑴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32條、 第235條前段規定,及參照上揭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5 號民事裁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民事裁判意旨



,並按兩造簽訂之系爭採購合約亦明訂「保證責任」:乙方 履行本契約各項條件,如乙方不履行或因逾期交貨或品質不 良以致甲方生產停頓時,乙方願負責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 ,即照甲方所產生全數費用全額賠償…之損害賠償條款。再 按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 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 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235條所明定 。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者 ,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 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瑕疵給付之損害係指因 給付本身之瑕疵而發生之損害;加害給付則指發生原來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以外之損害,即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二者固 分別為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二項所明定。然債務人負 有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即 屬不完全給付,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其範圍兼及瑕疵給 付所生損害及加害給付所生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 第271號判例、31年上字第2481號判例、104年度台上字第 1423號判決參照)
⑵本件系爭模具、羊角臂毛胚均有瑕疵,而該瑕疵係於契約成 立後始發生,且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因被告不完 全給付所衍生另行重新採購模具而支付費用504,000元、重 新採購支付羊角臂毛胚價金1,541,925元、支付另行空運費 用1,674,180元及遭上游客戶額外求償489,865元等四項損害 ,係屬原告因系爭模具、羊角臂毛胚瑕疵之被告不完全給付 ,所致生原告固有財產之額外損害,俱屬被告加害給付所致 生原告固有利益之損害 (瑕疵結果損害),且瑕疵與損害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開事實業經鈞院調查綦詳,並有相 關證據在卷可稽,揆之上揭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系爭契約 損害賠償條款之約定及最高法院諸裁判之意旨,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賠償加害給付所致生原告固有利益之損害,自屬有據 ,應有理由。
⒍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權,抗辯僅能適用承攬之相關法律關係 請求,並以該項請求權已逾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1年短期時 效,提出時效抗辯,俱不可採。
⑴兩造系爭採購契約應定性為單純之買賣契約,並非單純之承 攬契約,自應適用買賣之法律規定,並無適用承攬之法律規 定之餘地,業於本狀辯論意旨第一點,詳予說明。退步言, 縱認鈞院依職權定性兩造系爭契約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在法律之適用上,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 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有關買賣之規定,並無僅能適用承



攬之相關法律關係之謂。準此,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權,抗 辯僅能適用承攬之相關法律關係請求,顯不足採。 ⑵被告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已逾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1年短期時 效,提出時效抗辯,顯不足採。
①按「一、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 害給付之損害。二、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 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 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②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加害給付所致生原告固有利益之 損害,已如上述。揆之上揭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之意旨,民法第495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 加害給付之損害,是請求加害給付所致生固有利益之損害 ,自無第民法514條第1項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加害給付 損害賠償請求權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 效之規定至明。準此,被告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已逾民法第 514條第1項之1年短期時效,提出時效抗辯,顯不足採。 ③另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最高法院向採 「自由競合」說:按「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買賣 標的之不動產有面積短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減少之瑕疵時 ,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應負不完全給付 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功能各不相 同。故買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責任,而請求其賠償損害時,自無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 定之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 。故買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 任,而解除契約時,應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91年度台上字第 1588號判決參照)足見,民法第365條第1項僅就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為時效限制,是以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 之規定,自無民法第356條規定瑕疵擔保短期時效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⒎原告方面並出庭陳述:
⑴兩造間之採購合約並無數量、單價、品項等記載。本件為繼 續性契約,採購數量多寡無法確定,單價也會隨著採購成本 而異動,所以是以之後所傳真之採購單之數量等內容為契約



內容。又本件瑕疵即便是模具設計所造成,也是被告模具設 計不良,因原告另向天承鍛造公司採購之模具所製造之毛胚 均無類似本件瑕疵之發生。模具設計圖由天承鍛造公司自己 開發,原告公司只是提供毛胚的設計圖,設計圖交給天承鍛 造公司再由該公司自行開發設計模具,所以模具的設計圖說 是在天承鍛造公司。原告與被告之間之採購方式也是相同。 被告交付的成品,原告是加工完之後就交付給客戶,目前僅 留存部分客戶退回的不良品,因成品加工之後都運往美國, 若要將不良品運回運費很高。本件契約目的在於被告提供原 告產品,應該為買賣契約,本件依據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 對於模具設計製作之過程,原告公司只有提供成品圖面,並 沒有就模具應如何設計為任何具體指示。另被告公司副廠長 兼模具組組長黃俊璋出庭陳述不實在,就模具圖部分並無交 給原告確認。又兩造就模具之開發、製造及模具費等,沒有 其他契約之約定。另關於時效抗辯的部分,原告認為卷內資 料無法得知兩造對於瑕疵有召開會議之相關記錄或電子郵件 往返,與常情不符,希望兩造提供書面相關資料以查明是否 有承認或是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
⑵曾於本件交易中階段性與被告接洽之原告公司負責產品開發 之技術部門處長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安勝先後出庭陳述( 本案卷第133至135、200頁):
①伊認識被告公司副廠長兼模具組組長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璋,我們就本件模具的完成業務有往來。之前是否有 合作過,要回去再確認一下,本件產品爭議是與被告合作 沒錯。我們公司是做鐵鍛件,本件是由我們的客戶詮鈞公 司委託我們公司做羊角臂開發,是鋁鍛件,所以客戶請我 們報價的時候,我們就找被告公司協助,他們是從事鋁鍛 件專業廠商,且是在台南地區,所以我們就近找被告公司 ,當初跟伊聯繫的是被告公司的業務代表,伊將客戶交付 的圖面交給被告公司業務代表,並請他們報價(由被告公 司依照圖說做出的毛胚),被告公司報價時除了包含毛胚 單價外,還會包含模具的費用,因為我們還要再加工,所 以會綜合被告的報價及我們內部成本,報價給客戶詮鈞公 司,客戶同意我們的報價後,就會下訂單給我們。在報價 之前,模具毛胚等都尚未成型,我們要等到我們同意報價 後才會進行後續的毛胚開發、加工。客戶同意我們的報價 後,我們會告知被告公司,由我們公司採購人員與他們進 行最後的議價,最後簽約,再由被告製作毛胚交付給原告 。
②我們簽約之後會把客戶交付的正式圖面(成品完成的圖說



)交給被告,我們收到被告的毛胚還需要再加工,所以跟 被告洽談毛胚的圖面,該圖面與客戶正式交給我們的圖不 同。被告依照我們的加工量進行設計,提供3D、2D圖面給 我們,原告公司根據圖面審核是否符合我們後續加工的需 要,過程中需要修改圖面,最後雙方談定之後,由原告將 圖面整理好繪製正式的圖面交給客戶詮鈞公司確認,客戶 並無反對我們依照此圖面(毛胚圖)製作毛胚,我們就將 此圖面交給被告公司,由被告公司根據此圖面製作模具的 開發。我們把毛胚交給被告施作,我們有要求一個工作的 時程,要求在一定的時間要完成模具的開發、試模等。在 系爭羊腳臂生產流程表(本案卷第140頁)中,被告要先 自主檢查是否符合我們要求的規格毛胚送入我們倉庫後, 我們會針對尺寸檢查是否符合要求,之後由我們做後續的 加工、出貨等動作。與被告公司副廠長黃俊璋沒有直接聯 繫。
③關於毛胚加工後交付給客戶,客戶反應產品有瑕疵後之後 續處理,第一批交付加工後的成品,客戶沒有反應有問題 ,第二批交付的產品,客戶是在2014年約夏天或是中秋節 的時候通知我們,車子轉向系統的零件有裂痕之情形,因 為當時車子趕著要上市,詮鈞公司上游客戶直接派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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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承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