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46號
TNDV,104,訴,1146,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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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李文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李忠憫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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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