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李文益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被 告 李忠憫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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