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57號
TNDV,104,勞訴,57,2017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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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以上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姜麗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35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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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