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57號
TNDV,104,勞訴,57,2017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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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姜麗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4,
28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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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