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邱金貴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議仁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耀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輝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如主張曾給付張阿勇、被上訴人1,500萬元,請說明 為此給付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 ㈡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陳金順 所獲價金,當時如何分配?
㈢上訴人前曾主張方阿峯已將其百分之20之持分出賣予上訴人 ,就此部分有無相關證據資料提出?
㈣上訴人主張其與張阿勇、被上訴人於86年間所成立本件爭執 要點第一項所示約定時,有無約明應返還土地之範圍(比例 )?有無約明就訴外人張明朝、程英傑出資額之處理方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