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81號
TNDM,106,聲,481,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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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和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和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和興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 年6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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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