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出租之方法供人觀覽猥褻之文字、圖畫,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色情書刊「金瓶梅」捌本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