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9號
TNDM,106,單聲沒,29,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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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郁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營偵字第18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之玩具公仔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郁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1月29日以104年度營偵 字第18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滿。扣案之仿 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玩 具公仔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 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 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 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營偵字第18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又扣案之玩具公仔1個, 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DORAEMON小叮噹」商標(註冊審定號 00000000號)之物品等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照片等 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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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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