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62號
TNDM,106,單禁沒,62,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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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乾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乾泰因已於 104年12月22日死亡,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 定。扣案之殘渣袋一個,經檢出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及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85號判決書,認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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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