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6號
TNDM,106,侵附民,6,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女(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A男(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A男(姓名、年籍詳卷)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甲女(姓名、年籍詳卷)對上開被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