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女(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A男(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A男(姓名、年籍詳卷)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甲女(姓名、年籍詳卷)對上開被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