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交簡字,90年度,264號
PDEM,90,斗交簡,264,200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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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0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吳宏吉女婿」應更正 為「許宏吉女婿」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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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