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趙榮文即津好團膳便當廠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李碧銀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