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世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具 保 人 詹淑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
,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淑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 ,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詹世州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 具保人詹淑宜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訴訟 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該案件經同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755號起訴書起訴,於本院審理中經合 法傳喚未到庭,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且通知具保人詹 淑宜協同被告到案,亦未到庭等情,分別有上開起訴書1份 、本院報到單2份、送達證書6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拘票與106年1月24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年2月17日函所附之拘票與106年1月22日員警拘 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 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