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63號
TNDM,105,交簡附民,163,201703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戴芷薇
法定代理人 戴政雄
      林錦雪
被   告 邱清貴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1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經 原告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以106年 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