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蘇文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間違反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
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