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蔡太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林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