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74號
TPDA,105,簡,174,201703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蔡太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林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