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84年度,27號
TPDV,84,破,27,2017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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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破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破產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進耀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程序應予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85年4 月10日以84年度破字第27號裁定 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劉昌崙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嗣劉昌崙律師聲請辭任,復於104 年10月12日選任聲請人擔 任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84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 稽。另85年7 月29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選任萬克麗擔任監查 人,因萬克麗聯繫無著,乃於96年8 月6 日第四次債權人會 議選任蘇國權擔任監查人;嗣蘇國權聲請辭任,復於103 年 5 月14日選任林家慶律師擔任監查人,亦有歷次執行筆錄在 卷足證,合先敘明。又據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資產僅有現 金新台幣(下同)638 萬3,814 元(包含中華電信公司工程 款77萬3,580 元、台灣鐵路局工程保固金32萬1,215 元、銀 行存款22萬133 元)及坐落苗栗市福安段987 、995 、996 、997 、998 、1001、1002地號土地暨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中現金部分經支付前任破產管理 人及監查人之報酬51萬4,000 元、財團費用2 萬8,000 元, 並清償欠稅83萬782 元後,餘額為零元;又聲請人接任破產 管理人一職後,拍賣系爭不動產得款501 萬元,經繳納土地 增值稅500 萬3,310 元並清償部分變價費用7,722 元後,已 無餘額可供支付破產宣告後之欠稅395萬3,129元及聲請人、 監查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等語,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 本件破產財團已無任何財產,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準此,聲請人主張進耀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已無 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請求裁定終止破產,即無不合,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破產法第148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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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