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97號
TPDV,106,除,397,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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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石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二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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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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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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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程窗簾有限公司│74年5月30日 │74年12月30日│1,000,000元 │
│ │、潘永祥、潘張金│ │ │ │
│ │橘、謝緣蔡福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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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弘程窗簾有限公司│74年6月14日 │74年12月30日│450,000元 │
│ │、潘永祥、潘張金│ │ │ │
│ │橘、謝緣蔡福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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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