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張千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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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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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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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投│富邦台灣企業│12-D34-01-0000040-6 │1 │6000 │
│ │資信託股份│社會責任證券│ │ │ │
│ │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 │-B類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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