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許春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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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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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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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3123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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