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16號
TPDV,106,除,316,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簡振賢
代 理 人 楊献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1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X060634 5 │1 │59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