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謝定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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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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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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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7880-5 │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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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29116-3 │1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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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47689-3 │1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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