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喬嘉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峯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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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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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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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旭福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9月30日│26,565元│IH7100312 │
│ │司 許耕華 │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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