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國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代 理 人 陳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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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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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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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妮傲絲翠│彰化商業│105年8月31日│25,725元 │KN7725429 │
│ │股份有限│銀行西松│ │ │ │
│ │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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