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8號
TPDV,106,除,138,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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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周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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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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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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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7104-5 │1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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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