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建璋、沈義評
、呂雪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996,624 元、美金189,276.03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
106年2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842
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837,65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834,275元(即:3,996,624元+5,83
7,651元=9,8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98,371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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