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林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 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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